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民初字第05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英英与乔能文、高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英英,乔能文,高在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775号原告高英英,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神木县瑶镇乡。被告乔能文,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被告高在霞,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原告高英英诉被告乔能文、高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无法查找被告乔能文、高在霞。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原告高英英未能提供被告乔能文、高在霞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乔能文、高在霞的送达地址,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英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崔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