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5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英英与乔能文、高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英英,乔能文,高在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775号原告高英英,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神木县瑶镇乡。被告乔能文,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被告高在霞,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原告高英英诉被告乔能文、高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无法查找被告乔能文、高在霞。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原告高英英未能提供被告乔能文、高在霞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乔能文、高在霞的送达地址,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英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崔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