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占全与左增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占全,左增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占全,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善军,唐县光明路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增民,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君宝,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占全,上诉人左增民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占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善军,上诉人左增民的委托代理人张君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需要查明张占全受伤及财产损失与左增民是否有因果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张晓清代理审判员 康 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