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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1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拱辰支行与林剑君、李金贻、蔡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拱辰支行,林剑君,李金贻,蔡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322-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拱辰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剑君,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李金贻,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蔡志强,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荔执字第13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剑君名下的思铂睿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将债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剑君名下所有的思铂睿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隋海洋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