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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济南海州大药房有限公司无影山中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济南海洲大药房有限公司无影山中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703号原告宋晓辉,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济南海洲大药房有限公司无影山中路店,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85号。代表人杜志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与被告济南海洲大药房有限公司无影山中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璐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安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