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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全正与白景梅、张良、刘玉怀、刘昌文、杜文宝、付世清、刘玉龙、洪德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全正,白景梅,张良,刘玉怀,刘昌文,杜文宝,付世清,刘玉龙,洪德军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全正,男,1955年12月16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胡才,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景梅,女,1962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良,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德玉,吉林清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怀,男,1941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昌文,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文宝,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世清,男,1951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龙,男,1955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德军,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上诉人刘全正与被上诉人白景梅、张良、刘玉怀、刘昌文、杜文宝、付世清、刘玉龙、洪德军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决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集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55元,退还上诉人刘全正。审 判 长  邹秀芳代理审判员  盖晓晨代理审判员  李尧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