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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曹妃甸区四农场鸿金土石方工程处与唐山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137号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鸿金土石方工程处。经营者:周铁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宇声,河北张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山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士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鸿金土石方工程处与被告唐山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鸿金土石方工程处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鸿金土石方工程处(原唐海县四农场鸿金土石方工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80元减半收取为158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