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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关振辉与十堰市车龙贸易有限公司、田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146号原告关振辉。被告十堰市车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八一里12号。法定代表人田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田阳,约36岁。被告十堰美泽贸易有限公司,住十堰市浙江路万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饶沔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振辉诉被告十堰市车龙贸易有限公司、田阳、十堰美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振辉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振辉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关振辉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姝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