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济南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海涛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某某,于某甲,于某乙,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薛中,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被执行人于某甲,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于某乙,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槐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逄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