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中行收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起诉人范永红一审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中行收字第4号起诉人范永红,女,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起诉人范永红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称,其于1992年8月在民勤县食品公司参加工作,1995年5月经考试培训被调入民勤县商业局下设的百货公司工作,属于事业编制干部,应纳入国家干部身份待遇,享受中央财政工资。因甘肃省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办理养老金缴纳手续时出现工作瑕疵,且故意涂改人事档案,导致起诉人由原来的国家干部身份变为工人身份,工资待遇亦相应降低。现请求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威市财政局返还原始人事档案;全额支付工资差额及25年的工资待遇;享受财政补贴工资待遇,每月发放工资3165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诉讼费由对方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范永红所诉事由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范永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清德审 判 员 刘 宏代理审判员 张 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