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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尹某某、赵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尹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14日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尹某某,男,1944年10月10日生,住所地长春市��园区。被执行人赵某,女,1948年8月19日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赵某继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代理审判员  常 弘代理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红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