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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军华,唐良均与重庆市建鸿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华,唐良均,重庆市建鸿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73号原告徐军华,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唐良均(系徐军华之妻),1981年9月出生,汉族,教师,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徐军华,自然情况同原告徐军华。被告重庆市建鸿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假日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5400-3。法定代表人彭建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昭龙,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庆,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华、唐良均与被告重庆市建鸿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军华、唐良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军华、唐良均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军华、唐良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军华、唐良均承担。审判员  曾莉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宇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