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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广辉与陆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辉,陆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张广辉。被告陆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孙立正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清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