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广辉与陆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辉,陆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张广辉。被告陆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孙立正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清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