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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市生辉宾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市生辉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82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甬港南路211号206。法定代表人:刘狄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生辉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薛家村。法定代表人:沈科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生辉宾馆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市生辉宾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预告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此未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8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