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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桂13刑申11号廖双龙:你为犯受贿罪一案,对金秀瑶族自治区人民法院(2014)金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来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错误,你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代理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宣告你无罪。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将你的申诉材料转本院,由本院立案复查。本院经审查,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在担任金秀县国土局桐木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期间,擅自将己被国土所征用的王老九碾地块给傅良柱,并承诺为傅良柱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和与当地生产队办理征用手续。2010年4月,以桐木国土资源管理所得名义与桐木村委金村屯二、三队,东街第二队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同年5月2日,以傅良柱的名义分别向金秀县水利局、建设局等部门写“关于要求为桐木镇人民利益投入资金扩建排水沟和覆盖水沟美化城镇并充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报告”。这些“协议”和“报告”都是你以傅良柱名义亲自起草和办理的,是你利用职务上和身份上的便利才顺利通过。在此期间,你以各种名义共收到傅良柱的6笔款共95000元,而你实际支出的仅约10000元。当傅良柱所做的工程被当地人阻挠,傅良柱把整个工程连同一些设备以26万元转让给覃虹铭。覃支付给傅15万元,余款11万元约定1个月内支付完毕,你为此提供担保。2010年5月13日、24日,覃虹铭两次共将5万元汇给你,但你没有转给傅良柱。傅在催款无果后才到国土局反映此事,于是你在2011年6月27日写一张欠傅良柱8万元,同年9月28日、30日你支付给傅良柱8万元。之前的9月29日,你又收到覃虹铭的3万元,10月6日覃又转给你3万元,你前后收到覃虹铭的11万元,而你只转给傅良柱8万元。因此原审认定你原来收受傅9.5万元没有退换给傅良柱,从而认定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事实是清楚的、定性是准确的。原判根据你的犯罪行为,退赃情况等,酌情对你处5年有期徒刑,没收财产1万元,追缴9.5万元,适用法律是正确的。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