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2号原告:胡某某,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侯某某,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第一次见面,2014年11月18日,原告给被告彩礼款50000元,2014年11月29日,原告再次给被告彩礼款30000元,经媒人手交于被告母亲许某某,除此之外还有3000元左右的款项。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4日办理结婚典礼,期间仅与被告见过两次,且两次见面其母亲均在场,不让被告多说话。原告与被告几乎无沟通,故不同意与被告结婚,但因原告年龄已大且又是离异,父母急于办理结婚事宜,被迫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仅在原告家住了3天,2014年12月7日回门在被告家住了3天,后一起返回原告家,当晚被告吵得要回娘家,并拿刀刺原告,吵得全家不得安生,后原告将被告送回娘家,分居至今。综上,原告与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又无法建立起任何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8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侯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典礼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80000元是事实,如果离婚,也不应该返还彩礼款,法律规定办理过结婚登记并在一起生活过的不返还彩礼款;2015年1月9日,原、被告向被告侯某某的外婆牛某某借款5000元,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于2014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10月13日举行结婚典礼,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结婚典礼前,原告分两次给付被告彩礼款80000元。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被告陈述向其外婆借款5000元系共同债务,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当庭陈述双方典礼6、7天后因生气吵架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当庭陈述双方因生气吵架于2015年1月9日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就分居事实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1月19日冻结了被告在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水支行的存款50000元。2015年7月20日,原告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7月22日再行冻结了被告在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水支行的存款50000元。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和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一般。按照被告的当庭陈述,双方结婚不到两个月即分居,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虽已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到两个月,故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被告应予以适当返还,本院酌情确定为10000元。被告主张依法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要求原告分担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二、被告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某彩礼款10000元;三、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400元,被告侯某某负担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永昌人民陪审员 刘占荣人民陪审员 师丽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