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先久与邓自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久,邓自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刘先久,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李庶民,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自刊,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易刚洪,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温昌永,四川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久诉被告邓自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久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邓自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先久申请撤回对被告邓自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刘先久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