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重庆昱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王文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昱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文平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昱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西,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峰光,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平,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上诉人重庆昱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民初字第0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昱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王文平在庭外自行和解,并且已于2015年9月16日达成《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昱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昱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  言审 判 员 肖  毅代理审判员 杜 抗 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