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大丰市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志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698号原告大丰市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幸福西大街瑞城国际苑。法定代表人陈育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春洪(特别授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桂华(特别授权),该公司主任。被告黄志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林物业公司)诉被告黄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林物业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林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林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林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兴 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