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皇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培华与辛业萍、辛建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华,辛业萍,辛建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皇商初字第37号原告王培华。委托代理人王钦伟,诸城倡诚法律服���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业萍。被告辛建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华与被告辛业萍、辛建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王培华负担。审判员 王文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