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4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704号原告黄××。被告王××。本院在受理原告黄××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邓 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