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贺永胜与李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永胜,李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贺永胜,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宝,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贺永胜与李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2015)子长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李宝清偿原告贺永胜欠款38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李宝承担。申请人贺永胜于2015年9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宝于2015年9月26日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375元及执行费47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