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曹正书、李淑范与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谭行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书,李淑范,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谭行毅,湖北德伦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100号原告曹正书。原告李淑范。被告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汽配城新远区**号。法定代表人谭行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谭行毅。被告湖北德伦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广州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国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正书、李淑范诉被告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谭行毅、湖北德伦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正书、李淑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谭行毅、湖北德伦科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正书、李淑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谭行毅、湖北德伦科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或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担保人张春玲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的房产(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担保人李素芬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的房产(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张守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民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