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世群,曾素珍等与重庆市万州区移民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中英,佘先华,谭宜琼,王崇林,陈庆华,李世群,程永兴,肖永春,曾素珍,何大琼,熊明洁,易纯模,廖新异,重庆市万州区移民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初字第00086号原告潘中英,女,1951年8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佘先华,男,195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谭宜琼,女,1953年8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王崇林,男,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陈庆华,女,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李世群,女,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程永兴,男,1948年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肖永春,男,1956年3月3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曾素珍,女,1954年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何大琼,女,195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熊明洁,女,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易纯模,女,195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廖新异,女,195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共同诉讼代理人胡大宪,男,1954年6月21日生,汉,住重庆市万州区。共同诉讼代理人程静,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移民局。法定代表人蒋建余,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中英、佘先华、谭宜琼、王崇林、陈庆华、李世群、程永兴、廖新异、曾素珍、何大琼、熊明洁、易纯模、肖永春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移民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群、曾素珍、程永兴、等十三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 云人民陪审员 谭言礼人民陪审员 王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佳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