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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与黄书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黄书颖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玮,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世其,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书颖。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书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春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