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保字第0007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豫NZB0**号小型轿车,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豫NZB0**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盛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