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盖民东初字第03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齐荣诉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荣,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03945号原告齐荣,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委托代理人孟丽萍,系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娜,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雅丽,系盖州市兴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齐荣诉被告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荣诉称,2013年12月3日,原告从被告处以277,648.00元购��被告开发的金阳宏府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宅楼,面积为99.16平方米,有《认购商品房协议书》和购房专用收款收据为凭。由于被告建设的小区楼房至今未完工,且在2014年更换了法人代表,原告担心购房无法实现,无法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书,为此依法起诉,请法院予以公正判决。被告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确认的房子,是被告顶给实际施工人崔家锁的房子,用以抵顶工程款,现在双方对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尚在诉讼期间,现在被告要求追加崔家锁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应中止审理。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购房款,房屋买卖关系不存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了《认购商品房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开发的盖州市金阳宏府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面积99.16平方米��每平方米2,800.00元,总房款为277,648.00元,被告给原告出示了专用收款收据。对《认购商品房协议书》原、被告无争议,但被告表示,该房屋是顶给实际施工人崔家锁的房子,用以抵顶工程款,崔家锁已将被告诉至营口中院,双方对工程款尚在诉讼期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代理人当庭陈述,《认购商品房协议书》一份,专用收款收据一份,并经当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了《认购商品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由开发商被告出具了楼房收款据,说明原、被告对购房价格已结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辩解,该房屋是用以抵顶工程款,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被告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该房屋是抵顶工程款及其他理由的证据,��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齐荣与被告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3日签订的盖州市金旺宏府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认购商品房协议书》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门 磊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