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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伟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取颖实业有限公司,郁取英,庄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56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伟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取颖实业有限公司、郁取英、庄永强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郁取英的银行存款X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管忠辉执行员  陈长英执行员  白志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雅娟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雅娟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