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尹某与王某1、王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王某1,王某2,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795号原告尹某,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1,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以双方已经和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1、王某2、李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笑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