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6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尹某与王某1、王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王某1,王某2,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795号原告尹某,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1,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以双方已经和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1、王某2、李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笑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