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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共枣阳市委党校与张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01号原告中共枣阳市委党校。法定代表人刘强,该校常务副校长。被告张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共枣阳市委党校与被告张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4日,原告中共枣阳市委党校向本院提交申请,以经过调解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张玉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共枣阳市委党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共枣阳市委党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中共枣阳市委党校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沈黎明审判员  谷中合审判员  彭金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