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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万卷印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万卷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03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吴小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晓璐,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万卷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魏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万卷印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