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新潮,深圳市南山区万家庄面馆与深圳市金福利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蜀都印象餐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潮,深圳市南山区万家庄面馆,深圳市金福利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蜀都印象餐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84号原告李新潮,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徽县。原告深圳市南山区万家庄面馆,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路朗苑101商铺。经营者李旭平。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小敏,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福利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亿宝来工业区对面第二栋一楼。法定代表人郭意霞。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蜀都印象餐馆,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路朗苑101商铺二楼。经营者曾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潮、原告深圳市南山区万家庄面馆诉被告深圳市金福利金属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蜀都印象餐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潮、原告深圳市南山区万家庄面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5元,减半收取为208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雅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