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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唐方秀与重庆锦泽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方秀,重庆锦泽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415号原告唐方秀,女,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彭道柏,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锦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余松路501号佳居花园1幢,组织机构代码79801280-0。法定代表人黄修友。委托代理人黄治,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森元,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蛟凤北路22号(第2幢),组织机构代码78442827-4。法定代表人王敬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方秀与被告重庆锦泽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方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方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方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方秀负担。审 判 长  彭重波代理审判员  罗 静人民陪审员  姚天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