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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北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42号原告:马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晓诉称:1992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月1日登记结婚。1994年5月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1999年11月生育一子,取名张某甲。被告有赌博恶习,家庭收入赌光还欠他人赌资。原告多次规劝,得到的是毒打。无奈,2008年原告外出打工,供养孩子读书。综上,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1992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月31日登记结婚。1994年5月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1999年11月生育一子,取名张某甲。婚后因为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为此,原、被告经常生气、打架。2008年原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引起本诉。原告的女儿出庭作证:被告参与赌博,因赌博原、被告生气打架。庭审中,原告要求临路的五间楼房归其所有。原告有承包地1.3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有赌博恶习,为此,原、被告经常生气,。该事实有原、被告的女儿出庭予以证实。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财产分割纠纷,因被告未到庭,财产本院无法查清,本院不予处理。婚生子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