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党建锋敲诈勒索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26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建锋,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6年4月29日年因盗窃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5年1月28日减刑释放。2015年4月28日被抓获,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建锋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建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初,被告人党建锋与杨某某(在逃)经预谋,欲敲诈西安市长安区信用联社理事长常某某。自2015年4月3日起,党建锋、杨某某分别用两部手机号向常某某拨打电话、发送信息,声称自己掌握常某某包养情人、贪污受贿等材料,向其索要人民币300万元了结此事。常某某委托黄某某等人处理此事,黄某某与杨某某多次协商至20万元。2015年4月27日,黄某某将5万元交给党建锋欲查看其掌握的相关材料,2015年4月28日公安民警将党建锋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党建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同案嫌疑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照片说明、手机短信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党建锋以非法占有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党建锋刑罚执行完毕后,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党建锋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且部分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党建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301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