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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彬与沈阳丰泽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244号原告李彬,女,汉族,无业,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委托代理人刘东伟,系辽宁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丰泽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24号1单元1-3层。法定代表人蔺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与被告沈阳丰泽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1元,减半收取3665.50元,由原告李彬负担。审判员 朱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