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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胡仁芳与蒋永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894号本院2015年9月17日对原告胡仁芳与被告蒋永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广安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14行中“1、误工费6484.08元(131482.64元÷365天×20天);”补正为“1、误工费6484.08元(131482.64元÷365天×18天)”;第3页第10行、11行中“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补正为“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审判员  杨忠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 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