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志猛与株洲市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志猛,株洲市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唐志猛,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张宇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志猛与被执行人株洲市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志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