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雷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679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系张家港市宏图织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雷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付申,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雷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江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港镇德积乌龟亭东侧路段,撞击路旁水泥桩后驶下江堤,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雷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毛某的证言、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常住人口信息表、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雷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礼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