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与李营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李营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175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柳彬,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亚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盛红梅,公司员工。被告李营业,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诉被告李营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3元,减半收取1266.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向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