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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林松与吴进华、乐清市柳市法曼家私销售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松,吴进华,乐清市柳市法曼家私销售中心,叶进福,黄乐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408号原告:李林松。委托代理人:李启磊,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进华。被告:乐清市柳市法曼家私销售中心。经营者:吴进华。第三人:叶进福。第三人:黄乐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松、被告吴进华、乐清市柳市法曼家私销售中心、第三人叶进福、黄乐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