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武与成都众和运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657-1号申请执行人杨武,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成都众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五洞桥北街二段14号。法定代表人罗文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杨武申请执行成都众和运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815元,诉讼费391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辖区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在南充市商业银行双流支行的账户进行了冻结。除此之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情况,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医疗费2815元,诉讼费391元,另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未收取。二、终结(2015)高新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