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王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