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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王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