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应妙志与王华、林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妙志,王华,林云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497号原告:应妙志。委托代理人:茅秀聪。被告:王华。被告:林云娥。原告应妙志与被告王华、林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77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华、林云娥于2000年11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5月8日离婚。2007年12月21日,被告王华向原告应妙志借款277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到月底还10000元,并由被告王华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华、林云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应妙志借款27700元,并支付自2007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09元,由被告王华、林云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09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邵云初人民陪审员 郑玲华人民陪审员 林颖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