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饶佳、鲜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佳,鲜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77号申请人饶佳。申请人鲜智。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饶佳、鲜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方向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5年9月10日,申请人饶佳驾驶鄂E×××××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宜昌市猇亭区商业三街中心市场前路段时,刮撞到申请人鲜智(行人),造成申请人鲜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2015年9月28日,以上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饶佳赔偿申请人鲜智1000元(已付清)。二、以上费用系一次性调解结案,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双方以后互不追究法律责任。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饶佳、鲜智于2015年9月28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以上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