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方志军与湛国兵、张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志军,湛国兵,张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57号申请人方志军,男,住临湘市。被申请人湛国兵,男,住临湘市。被申请人张敏丽,女,住临湘市。申请人方志军因与被申请人湛国兵、张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张敏丽所有的位于岳阳市中建·岳阳中心的房产。沈含辉、方天宇自愿以各自所有的小型汽车两辆为申请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后,亦提供了财产担保,且有相应证据。因此,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敏丽所有的位于岳阳楼区房产。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丁月亮审判员 夏向军审判员 杨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