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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贾大元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贾大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法定代表人何加兵,董事长。被执行人贾大元,男,1963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大元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贾大元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出现新情况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绍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