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尹世鹏与于国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世鹏,于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861号申请执行人尹世鹏。被执行人于国财。申请执行人尹世鹏与被执行人于国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于国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9490.14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49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1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