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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友正与叶军、胡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正,叶军,胡丹,杜贵荣,郭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976号原告:陈友正。委托代理人:林小平。被告:叶军。被告:胡丹。被告:杜贵荣。被告:郭岳。原告陈友正与被告叶军、胡丹、杜贵荣、郭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叶军、胡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整及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被告杜贵荣、郭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代理费85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叶军、胡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整及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3%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叶军、胡丹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1日,被告叶军以还贷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1.8%,逾期归还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并由被告杜贵荣、郭岳提供连带担保。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本息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军、胡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友正借款3000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诉讼代理费8500元。二、被告杜贵荣、郭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28元,减半收取2964元,由被告叶军、胡丹、杜贵荣、郭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2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潘勤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博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