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加年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加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323号罪犯张加年,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醴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张加年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张加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加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目前考核得分17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加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加年减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1月8日至2025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双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