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天津禹宁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集团天津迎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天津禹宁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杨北公路东(与九园公路交口)。法定代表人:郭重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作丰,公司职员。被告:鹏达建设集团天津迎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建荣,董事长。原告天津禹宁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鹏达建设集团天津迎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禹宁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天津禹宁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闫广练审判员胡德忠审判员孙福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史瞳杰 微信公众号“”